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78号
青岛海坤达科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2MA3NYDFF2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5〕87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49号;联系电话:83077898)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5〕87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9月10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税稽三罚〔2025〕87号
青岛海坤达科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2MA3NYDFF2T)
经我局于2025年05月12日至2025年09月05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52号巨峰创业大厦8F801 )2018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税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与青岛北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生装修业务,取得的装修收入3352530元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税款。对你单位未申报收入导致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定性偷税。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实地查找照片、你单位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你单位银行流水、检察院及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你单位与青岛北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收据等证明材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对你单位隐匿销售收入行为定性偷税,偷税金额104,558.98元,决定处偷税金额1倍的罚款104,558.98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4,558.9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5年78号
青岛海坤达科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2MA3NYDFF2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5〕87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执行科(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49号;联系电话:83077898)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5〕87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9月10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税稽三罚〔2025〕87号
青岛海坤达科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12MA3NYDFF2T)
经我局于2025年05月12日至2025年09月05日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52号巨峰创业大厦8F801 )2018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各税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与青岛北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生装修业务,取得的装修收入3352530元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税款。对你单位未申报收入导致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定性偷税。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实地查找照片、你单位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你单位银行流水、检察院及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你单位与青岛北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收据等证明材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对你单位隐匿销售收入行为定性偷税,偷税金额104,558.98元,决定处偷税金额1倍的罚款104,558.98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4,558.9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崂山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9日